股权零转让在税收上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转让。对于营业税,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对于所得税,由于股权零转让的转让方没有股权转让收益,因此不缴纳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对于股权零转让的受让方,股权转让价格与受让股权资产之间有一定的股权投资差额,此差额按照一定年限摊销,并且由于投资应在投资收益实现后再交税,因此不必缴纳所得税。
一、零对价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印花税
随着经济发展,股权转让近年来成为企业资本和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也成为很多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如何对股权转让进行适当的税收规划,越来越受到财务人员的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按合同载明的股权转让金额的0.05%计算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印花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产权转移之一,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认缴而未实际出资,且公司净资产低于认缴的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时是应按照约定的转让价格还是认缴的注册资本额缴纳印花税是税企争议的焦点。
二、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的情况有哪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则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非货币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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