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投诉程序:
1、医疗投诉发生后,科室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2、由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科室应先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
3、主管部门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立即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
4、对主管部门已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
5、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
6、患者及家属向法院起诉后,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和律师代表医院出庭,必要时职能部门陪同。
7、医疗主管部门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对科室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提请院办工会决定。
一、医调委处理调解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的程序如下:1、调委会应当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2、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3、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内进行;4、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5、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6、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医疗纠纷的,告知其他解决途径;7、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为患者以及家属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二、发生医疗事故有哪些处理办法
1、住院病人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不满意或持有异议,首先向科室主任反映,由科主任调查或安排有关人员给患方作出解释或答复。
2、对科室解释或答复的问题若有异议,患者或家属可投诉到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属医疗方面的问题,向医务科投诉;属护理方面的问题向护理部投诉;属医疗收费问题,向审计科投诉;属医德医风问题,向党办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解释和答复。
3、对医院管理部门作出的答复意见仍有异议(属医疗质量或技术问题,可向市卫生局医政科申请医疗鉴定,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属于医疗服务及医疗行风问题,可向市卫生局监察科或市纠风办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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