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保险是为适应个体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的需要,具有储蓄与保险双重性质的长期性人身保险,属自愿保险性质。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均可投保。
(l)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包括缴费期和领取期。
①缴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起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为止。
②领取期从约定领取年龄时起至保险责任终了时止。
(2)保险责任:
①在领取期内被保险人可按规定领取养老年金,直至身故为止。
②若被保险人尚未领满十年的养老金即身故,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年金,领满十年后,保险责任终止。
③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身故,按规定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终止。
④趸交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身故,按规定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终止。
(3)保险费:
①保险费可以按月、季、半年、年交付,也可以一次趸交数年的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时间不能晚于约定交费期限第一个月的15日。
②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可以申请提高交费标准,相应增加领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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