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类别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中的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各部门、各专业工程,各地区、不同时期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不一,通常按损失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相当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处理。
2、严重质量事故
是指建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工程建筑物外形尺寸已造成永久性缺陷,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处理。
3、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按建设部规定,重大质量事故根据造成损失大小、死伤人员多少又分为四个等级。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H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职责为:
凡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报到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凡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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