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的简易之处体现在哪些方面
简易程序的简易之处体现在以下方面:
1.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
2.人民法院受理简便;
3.审理方式简便;
4.审理期限较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如下: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其它。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内审结,自立案之日起计算。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审限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在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主要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n(一)不予受理;\n(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n(三)驳回起诉;\n(四)保全和先予执行;\n(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n(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n(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n(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n(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n(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n(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n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n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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