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1-28 23:56:15 2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1.《申请书》应为法定格式文本;2.须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楚,使用A4型纸;3.本《申请书》填写页数不够时可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4.申请书内容应填写规范、完整,签字、盖章齐全;5.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扩项、地址变更、复查和其他申请;6.原件1份。

国家认监委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2

《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示范文本下载]

1、证书在有效期内;2、复印件1份。

司法部门/公安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八条刑事技术机构申报资质认定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专业领域分类表》和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核准范围内。

3

独立法人机构法人地位证明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1.独立法人机构法人地位证明文件提供:法人登记/注册证书;2.证书在有效期内;3.经营/业务范围应包含相关检验检测业务;4.仅独立法人机构首次、复查时提供;5.复印件1份。

工商、编办等登记管理部门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中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6.4.1.1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法人登记/注册证书。

4

非独立法人机构法人地位证明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1.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地位证明文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2.机构设立批文中应包含有申请机构全称;3.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应体现其所属法人单位具有明确的独立法人资格,能独力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法人授权文件中应明确申请机构的法律责任关系;5.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应有其所属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6.仅非独立法人机构首次、复查时提供;7.复印件1份。

申请机构所属法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中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6.4.1.2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下列材料: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5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1.资质证明在有效期限内;2.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时提交(司法鉴定/刑事技术机构);3.复印件1套。

司法部门/公安部门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中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6.4.4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

6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1.若证明文件明确有使用期限的,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限内;2.无固定格式;3.复印件1份。

不动产核发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租赁合同等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中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6.4.2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7

司法鉴定报告书/刑事技术鉴定书?[示范文本下载]

1.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信息应至少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20中的描述内容;2.无固定格式;3.每个类别提交复印件1份。

申请人自行提供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中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6.1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一份)。

8

程序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1.需要有程序文件描述的要素,均被恰当地编制成了程序文件;2.程序文件结合检验检测机构的特点,具有可操作性;3.程序文件之间、程序与质量手册之间有清晰关联。4.仅首次评审时提交;5.无固定格式;6.复印件1套。

申请人自行提供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中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6.3程序文件(1套)。

9

质量手册?[示范文本下载]

1.《质量手册》的条款应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关规定;2.质量方针明确,质量目标可测量、具有可操作性;3.质量职能明确;4.管理体系描述清楚,要素阐述简明、切实,文件之间接口关系明确;5.质量活动处于受控状态;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并进行自我改进;6.仅首次评审时提交;7.无固定格式;8.复印件1套。

申请人自行提供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中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6.2质量手册(1套)。

10

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示范文本下载]

1.证书在有效期内;2.仅扩项、地址变更、复查和其他申请时提交;3.复印件1份。

贵州省质监局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中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6.4.3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11

遗失补办申请?[示范文本下载]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无固定格式;3.原件1份。

申请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2.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全程网办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不需要到现场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丁辉

<!--

-->

2个工作日

(1)不予受理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b.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补正①申请材料提交不齐全的,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②申请材料齐全,但是材料不符合要求,需更正的,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3)受理①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4)告知: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丁辉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83-->

5个工作日-->

当场受理

(1)不予受理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b.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补正①申请材料提交不齐全的,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②申请材料齐全,但是材料不符合要求,需更正的,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3)受理①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4)告知: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现场评审)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邹书明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09;0851-86987202-->

75个工作日

资质认定评审员、聘用的技术专家。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现场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邹书明、丁辉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09、0851-86987202-->

5个工作日

(1)审核评审组返回的材料齐全;(2)审核《评审报告》等文书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下发的文本;(3)“评审组意见”、“评审结论”等表述清晰、准确,签字、盖章齐全;(4)采用的检验检测标准正确、现行有效;(5)样品的接收、登记、描述规范;(6)报告或证书格式内容应完整、合理,并包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4.5.23-4.5.26要求的信息,司法鉴定机构、刑事技术机构等特殊事项还应符合特殊事项的要求;(7)原始记录是否做到清晰、准确,具有可追溯性,记录应包括影响检验结果的全部信息,如图表,全过程等;(8)立项所依据的标准现行有效;(9)设施和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10)检验检测全过程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的量程、准确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11)所有的检验检测数据均应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12)所有的检验检测人员均能正确完成检验检测工作;(13)能够通过现场试验、盲样测试等证明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确定检验检测能力时应注意如下问题:检验检测能力是以现有的条件为依据,不能以许诺、推测作为依据;(14)临时借用设备的项目不能作为检验检测能力;(15)检验检测项目按申请的范围进行确认,评审员不得擅自增加项目;(16)被评审方不能提供检验检测标准、检验检测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技能、无检验检测设备或检验检测设备配置不正确、环境条件不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均按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处理;(17)同一检验检测项目中只有部分满足标准要求的,应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内予以注明;(18)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应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内予以注明:仅限特定合同约定的委托检验检测。(19)评审报告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表,应按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分类规范填写。(20)对“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是否提出整改要求;(21)整改完成时间是否满足要求(30个工作日完成整改),无法完成整改的项目,不予通过。

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符合法定条件及相关标准,建议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及相关标准,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袁洋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13-->

5个工作日

一、审批标准:1.前台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要求工作;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3.后台审核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工作;4.审核汇总报批的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5.行政许可审批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二、审批要点: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4.与其他机构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

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符合法定条件及相关标准,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及相关标准,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丁辉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83-->

10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许可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或相应的变更审批表;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下载][下载][下载][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下载][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丁辉

-->

1个工作日

1、准予许可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或相应的变更审批表;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B区B016。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一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4

法定依据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四条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并颁发证书的检验机构为我省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5

法定依据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中介服务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计量中介服务检测机构提供的计量公证数据,可以作为贸易结算、仲裁裁决、执法监督的依据。

6

法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2015]第163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

法定依据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全文8.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2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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