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如何处罚
法律解读
故意杀人罪如何处罚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事件经过
死者忌日前一天,凶手被执行死刑
5月24日,再过一天就是李-强两周年忌日,当天清晨6时许,绑架并杀害李-强的元凶杜*泽,在丹江口市被执行死刑。一起毁了3个家庭的惨案,就此画上句号。
“已经获知了相关信息,这是他(杜*泽)应得的惩罚。”昨日中午,李-强的母亲张*英(化名)在电话里告诉记者,5月25日下午,她一个人跑到儿子坟前,将杜*泽被执行死刑的消息“告诉”了儿子。
作为一名失独母亲,张*英痛恨杀死自己儿子的杜*泽和吕*伟,但在面对这样的结果时,她又无法表达自己心中的痛。因为区区1万元钱,两个无知男孩不仅毁了自己的一生,也毁掉了3个原本幸福的家庭。
李-强生前是丹江口市一中的一名高二学生,父母曾打算将其送到国外念大学。“如果不是这件事,他现在也许已经在国外读书了。”张*英说,就是因为这个“如果”,“也许”变成了永久的不可能。
25日晚,当时只有18岁的杜*泽伙同19岁的吕*伟,将昔日同桌李-强骗至丹江口市城区一座废弃的防空洞内。杜、吕二人强行为李-强拍下一张哭泣的照片后,将李-强杀死在防空洞内。因为担心警方快速查到线索,杜*泽又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将李-强的遗体在防空洞内焚烧。做完这一切,杜*泽又用李-强本人的手机给其家人打电话索要了1万元赎金。
忏悔来得太迟,他将自己送上不归路
拿着杀人后勒索来的1万元钱,杜*泽和吕*伟逃到江苏苏州,藏身在苏州打工的竹山男子邓某的出租屋里。丹江口市警方根据线索一路追到苏州,在蹲守11个小时后将杜*泽抓获,并收缴了部分赃款。9日,吕*伟和邓某也被警方抓获。
据杜*泽等人交代,在绑架李-强前,他们就已经策划好杀人焚尸再勒索赎金的全部细节。至于为什么非要杀死李-强,杜*泽的解释是因为李-强认识他,并且关系不错,如果留下活口,李-强肯定会报案。
30日,杜*泽绑架杀人案由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丹江口市法院开庭审理。一份32页的判决书载明了杜、吕等人的惊心罪行。杜*泽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吕*伟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邓某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杜、吕二人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其间,身处铁窗之内的杜*泽接受过一次媒体采访,“爸、妈,我对不起你们。”这是他在接受采访时说的第一句话。看得出,他在为自己的行为忏悔,可惜忏悔来得太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杜*泽和吕*伟的全部上诉请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刚满20岁的杜*泽,在扼杀他人性命的同时,将自己也送上了不归路。
3个家庭被毁,留给亲人无尽伤痛
被害两年的李-强、刚刚伏法的杜*泽和被判无期徒刑的吕*伟,他们都是家中独子。
面对事实,吕*伟的父亲吕*军(化名)和杜*泽的父亲杜*国(化名),都忍不住嚎啕大哭起来。“向受害人家属还有两个孩子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深深的忏悔、忏悔……”在记者面前,吕*军先后说了6遍“忏悔”。“娃子没有教育好,我代娃子给受害家庭说声‘对不起’!失败。”头发花白的杜*国流着泪,深深地鞠了一躬。
事情已经过去两年,但这3个孩子留给父母及亲人的,是永远无法抚平的伤痛。就连办案民警也对此案深感痛心,“这起案件虽然顺利侦破,但我们心里却非常沉重,没有丝毫破大案后的喜悦。”丹江口市公安局一位负责人说。
昨日,本报官方微信对此案最新进展的报道,引起很多网友热议。“悲剧的背后,总能想到教育的缺失,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乃至我们的社会教育。”网友“glory”说,面对这样的惨剧,除了心痛还应该有深深的反思。
网友“**依依”则留言说:“子不教,父之过,18岁的任性,18岁的叛逆,在扼杀他人性命的同时,把自己也送上了不归路。当警钟再次敲响的时候,我们做家长的,是否能在忙碌中重新反省一次:我们的孩子管教好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n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n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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