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省级国有资产“三层构架”(省国资委——国资经营公司——企业)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根据省国资委《关于组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请示》(鄂国资文〔2004〕59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组建“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性质
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
(二)受省政府委托,管理和处置省直脱钩改制企业待处置的国有资产。
(三)收购并处置省属国有企业在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托管、清收并处置省属国有企业剥离后的不良资产。
(四)从事非金融性投资、项目融资等资本营运业务。
三、公司的职责、权利、义务
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义务,包括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资产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经营管理者选择、资产处置等权利,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公司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授权范围内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四、公司资本金及来源
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主要由省直脱钩改制企业的国有股东权益划转形成。公司的注册资本按划转的实收资本酌情确定。超出注册资本部分的国有资产,分别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五、公司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的管理
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党组织关系和领导班子的管理,按照省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公司的组建
授权省国资委会同有关方面按法律、政策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组建、运作的有关手续。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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