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需要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等事项施工的,应当向辖区内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施工。
二、办理时限
7(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大埔县交警大队车管所
四、办理机构
大埔县公安局
五、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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