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备案的劳动合同要到当地的人社部门来办理,用人单位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录用登记手续和劳动者与其他劳动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审查后,在劳动合同书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生效。
劳动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二)劳动者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一式二份)及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四)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五)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续订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一式两份)和续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六)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一》(一式五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二》及劳动合同书;
(二)因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到期的劳动合同书;
(三)因劳动者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者辞职报告;
(四)因辞退、除名等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报告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送达凭证》;
(五)因退休、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者退休证明、死亡证明;
(六)因企业改制、破产、并轨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有管辖权的国有资产部门下达的批复、改制方案和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一式五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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