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量刑不会考虑家庭情况,不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酌情考虑。对于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立功情节,会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判刑新罪犯家庭情况有关系吗?
如果子女还小,被告人是唯一抚养人的肯定要考虑,但子女小,只是酌定情节,并不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于可能判处判刑的案件,考虑的这一情况,法院可能宣告缓刑;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考虑到这一情节,法院可能不会判处死刑。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于在判刑的时候,执行的具体刑罚和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会有一定的关系。如果对方家庭收入苦难,并且没有经济来源且有父母、子女的话,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调查的时候配合调查人员,并且认错态度较好的话,可以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本意见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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