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拆解公司资质办理流程如下:
一、报废车辆拆解资质如何办理
1、提出申请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申请人应提交可证明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
1)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2)现场验收评审(对场地、设备、技术人员、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现场验收评审,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公示审查结果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6、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二、企业资质的申请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3、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场地选址
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且避开受环境威胁的地带、地段和地区;宜建设在工业园区或再生利用园区内。
(2)设施设备
将设施设备分为一般类、安全环保类、高效拆解类及拆解电动汽车类,明确各类别下应具备的设施设备。例如,新增气动、简易拆解工具等一般类设施设备,新增解体机、拆解线等高效拆解设施设备,新增吊具、夹臂、机械手和升降工装等电动汽车拆解设施设备等。
4、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汽车报废办理条件
凡领有正式牌证的机动车,达到最高使用年限的或车辆因事故等原因无法修理的,应办理报废手续。
1、《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
2、《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获得的除外)。
4、《机动车行驶证》。
5、二块车辆号牌。
6、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车辆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1、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3、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6、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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