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的受益人可以不可以放弃受益权
保险的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受益权是保险受益人专属的权利,只要其自愿合法的行使权利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保险受益人在放弃受益权时,应当注意不影响他人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保险法定受益人顺序
1.如果保险单上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只能给指定的受益人;
2.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3.按法定继承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受益人证明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单据名称。这种单据的名称因所证明事项不同而略异,可能是寄单证明、寄样证明(船样、样卡和码样等)、取样证明、证明货物产地、品质、唛头、包装和标签情况、电抄形式的装运通知、证明产品生产过程、证明商品业已检验、环保人权方面的证明(非童工、非狱工制造)等。
2.证明上通常会显示发票号、合同号或信用证号以表明与其它单据的关系。
3.证明的内容应严格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相符。
4.因属于证明性质,按有关规定证明人(受益人)必须签字。
5.单据一般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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