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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借贷各方并未就其合约履行地点达成明确定义,同时又无法通过相关协议条款或交易惯例予以确认,则借款人所在地将被视为合约履行地。
故在此情况下,倘若债权人(出借人)决定在借款人所在地启动法律程序,人民法院理应对此依法进行审查和授权受理。
由此便可理解为何追索欠款之案件得以在借款人所在地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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