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未达到追诉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二、非法经营罪罚金怎么确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罚金刑规定的是“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从刑法理论上讲,就是对非法经营罪必须判处罚金,除非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何谓违法所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在实践中,非法经营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或者期待利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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