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某投资公司将无锡某工程公司告上了法庭,起诉要求工程公司支付其货款及违约金约170万元,并支付设备回购款200万元。而这样的损失,作为被告的工程公司却因为当时疏忽合体的一个陷阱,而吃了哑巴亏。
工程公司对货款及违约金无异议,但对设备回购款却坚决不认可,因为一方面投资公司所指的该设备是其一年前以136万元的价格卖给投资公司的,另一方面双方签订的是水泥购销合同,与该台设备无任何关联,故认为投资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然而,当投资公司举证出购销合同,并要求工程公司仔细阅读后,赫然发现该合同第六款恰恰正约定了一旦工程公司逾期付款则需承担相应违约金并且支付200万元的设备回购款。
工程公司哑口无言,当即找来当时签订合同的公司副总,副总称当时仅看了水泥的规格和价格,其他的都没有仔细看。然而,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一句没仔细看不能推翻合同约定,只造成了公司巨大的损失。
法官表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旦签订,双方都将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不得随意变更和违反,故而在签订合同时对每一个条款尤其是合同标的的特征、价格、数量、规格及违约条款仔细阅读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或盖章,避免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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