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对于国家安全的问题,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均没有相关表述。倒是《反垄断法》有所提及,在《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但具体如何审查,由什么部门依据什么程序进行审查都没有明确。
在部门规章层面,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有所涉及。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然而,何谓重点行业,并没有明确,何谓国家经济安全,也没有相关的定义。
可以看出对于外资进入引起国家安全问题目前仅有《反垄断法》有原则性规定,而且还仅限于涉及经营者集中的案件中。总体上看,目前我国规制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极为分散,不成体系,缺乏协调性和衔接性,对外资并购中国家经济安全的维护多为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则,实践中亦不能有效防范外资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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