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拆除违建会给居民带来什么样的安全隐患
1.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如果不拆除建筑物,会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或者整体拆除建筑物会影响相邻建筑物及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在这种情形下,违章建筑可以不拆除。
2.违章建筑通常偷偷摸摸进行抢建,时间仓促,施工人员水平参差,缺乏质量检测,房屋质量没有保障,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时刻严重威胁居住者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城市、村镇建设的规划实施,影响了市容市貌,与优美的城市环境格格不入,增大了今后的改造建设成本。
3.影响了政府威信、形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恶性循环,造成连锁反应,导致了违章建筑的扩散,后患无穷。
4.违章建筑不拆除,将严重影响新的项目按规划实施,同时,因不符合规划及国家规范要求,许多新建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好房子变成残垣败瓦,殊为可惜。造成土地和资源的浪费。
5.激化社会矛盾。个人花钱建私房,有的往往是倾其所有投入,一旦必须拆除而又无赔偿,将血本无归;违章搭建一些用房,对周边住户和单位产生影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违建拆除纠纷是否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可以。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违章建筑是否必须拆除
违章建筑不是必须要拆的。
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如下:
违章建筑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可以变为合法建筑,不需要拆除;无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明的,由相关证明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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