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
自由职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接续缴费
◆办理机构
自由职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自由职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申报。]
◆办事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3、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
4、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29号]。
◆申办条件
已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或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申请材料
1、自由职业人员需携带户口簿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复印件、劳动手册首页和有本人工作经历的页面复印件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相关事务证明》;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需携带劳动手册首页及注明非全日制用工情况页的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本人在《参保须知》上签名后,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如需制作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卡,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卡〉领取通知书》一份交办事人员。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办事项目自由职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接续缴费◆办理机构自由职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自由职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申报。]◆办事依据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2、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3、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4、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29号]。◆申办条件已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或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申请材料1、自由职业人员需携带户口簿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复印件、劳动手册首页和有本人工作经历的页面复印件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相关事务证明》;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需携带劳动手册首页及注明非全日制用工情况页的复印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办事程序1、符合办理规定,本人在《参保须知》上签名后,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如需制作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卡,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卡〉领取通知书》一份交办事人员。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办理期限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申办表格《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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