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十级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是多少
时间:2023-02-21 10:21:26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赔偿项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进行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按照合理人数、合理天数确定。

十一、精神损失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十二、财产损失:一般由交警部门委托物价部门所作出的财产损失评估清单确定。

2、计算标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三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20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274.6元;2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621.21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20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932.31元;2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7379.71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21423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3、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不知道受害的年龄,以及户口性质,还有交通事故的认定书没有不知道责任分配。60岁以下,计算20年,超过60岁,有1年减去1年,如果75岁以上,计算5年。十级的系数是0.1残疾赔偿金=20x0.1x22274.6x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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