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租船后,事故由谁赔偿
如果船舶租船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如已购买保险,应赔偿,除本法第208条和第209条另有规定外,事故责任人未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7条规定的保险的,应当赔偿损失,下列海事请求的赔偿责任可以根据本章的规定加以限制,而不论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I)发生在船上或与船舶运行有关的人身伤亡或与救援行动直接相关的财产损失或损害,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备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索赔
(2)海上货物运输延误或旅客及其行李到达延误造成损失的索赔
(3)因违反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非合同权利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的索赔对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减少责任人根据本章规定可以限制其责任的损失而采取的措施的索赔,以及就此类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失提出的索赔
前段所列的索赔可限制赔偿责任,无论其提出方式有多不同。但是,第(4)项涉及负责人根据合同支付的报酬,负责人的付款责任不得援引本条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解决海事纠纷的方法
1。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自行解决争议,一般只适用于一些标的物小、争议小的海事纠纷,体现了双方互谅互让、长期合作的精神,具有经济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在实践中,海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往往首先通过协商寻求解决办法。当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时,他们通常通过和解协议来确认。调解
调解是指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解决双方之间争议的方法。与和解相比,调解引入了一个中立的调解人,这便于保证公证,并保留了当事人更大的意识、自主性、灵活性和经济性。在中国,解决民事纠纷一直是传统的方式。《中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条和《仲裁法》第46条《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条规定,“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解决”,“仲裁庭可在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民事案件“,它为上述三个机构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海事仲裁
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条款)将海事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的制度称为海事仲裁。海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起诉的方式将海事纠纷提交海事法院进行司法解决的制度。它是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根据1984年6月11日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鉴于海事纠纷的特殊性,各国一般设立专门的海事法院来处理此类纠纷先后成立了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等九个海事法院,海事诉讼在我国海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5.不同解决方案的比较
上述四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法有各自的特点和功能。在实践中,它们相互配合,共同为妥善解决争议服务。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本案证据(只能选择一个进行仲裁和诉讼),但不同方式的性质和有效性不同,需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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