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探视权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的特征
1、探视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权的义务主体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视权是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探视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得到具体规定,因为探视权不仅是家庭法上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基于血缘关系的亲子情感不会因父母离异而改变。离婚后,不与子女同住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沟通、与子女短暂的生活等方式行使探视权,以达到对子女继续教育的目的,对子女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视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超越权利的东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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