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没有确权的一般房屋的继承问题
时间:2023-11-20 05:16:36 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如何解决没有确权的一般房屋的继承问题

应当先进行确权,然后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房屋继承需不需要进行公证

房屋继承一般不需要进行公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三、继承房屋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继承房屋公证程序是:

1.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机关一般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

3.审查申请;

4.核准公证,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并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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