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不可以享有股东的相关权益。代持股权应当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挂名股东不能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有限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权利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定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潜名股东资格继承和法人股东资格继承的区别
隐名股东是指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由挂名股东登记为股东,实际的权利义务由隐名股东享有,风险与利益均归隐名股东的。一般情况下隐瞒股东的继承人无法成为股东,除非隐名股东、挂名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但是一般股东不存在这种问题。所以隐名股东的资格继承与一般股东资格继承不相同。
三、代持股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代持股协议如果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代持股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的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合同。该合同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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