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3、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校、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数码照片;
4、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6、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提交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的受理窗口或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办理补证手续。
四、注意事项:
1、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2、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五、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六、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车辆管理所受理窗口: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7:00
2、受理地点:
①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受理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②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③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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