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申请人应当符合《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1)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2)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3)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本市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4)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临时进入内地需驾驶机动车的;
(5)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部门:
(1)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的,应当于入境后二日内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2)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4、有关准驾车型的规定: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车型一致;驾驶租赁本市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1)境外机动车驾驶人以前的入境记录中,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再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2)境外机动车驾驶人以前的入境记录中,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6、境外驾驶证必须是具有单独驾驶资格且非临时性的有效驾驶证件,存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临时性驾驶证或者签注驾驶限制条件等情形的,不能换领。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
2、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入出境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1)上海外国语大学翻译总公司
地点:虹口区赤峰路573号,电话:65362032
(2)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
地点:静安区北京西路1277号1607室,电话:63218568、63239910
(3)驾驶证核发国的使馆、领馆
5、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
6、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及复印件,或者提交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7、驾驶租赁本市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和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8、数码照片。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一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持境外(含港、澳、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手续。
四、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五、办结时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后,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六、受理时间、地点
(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二)受理地点:
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七、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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