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法不得转让;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个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条件有哪些
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3)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4)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
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共同协商处理。
债权债务如何概括转移
1、意定概括转移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5)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法定概括转移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