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借贷交易发生流程及原理的不同,P2P平台可以分为纯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纯平中介模式,即资金出借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平台上自主选择资金需求方。平台本身布参与交易,只负责信用审核、展示及招标,以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债权转让模式,又称“多对多”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借贷合同,而是通过第三人(一般为个人)先将资金借给资金需求方,再由该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一般而言,该第三人为P2P平台的内部核心人员。P2P平台将该第三人的债权进行拆分和错配,打包成债权包产品,供资金出借方选择购买。在该模式下,P2P平台也承担着资金需求方的信用审核以及贷后管理等相关职责。法律风险有如下:对于纯中介模式而言,由于平台并不参与借贷交易,只是一个中介的角色,与之相对应的是较小的法律风险。对于该模式,主要的风险在于平台对资金需求方的失察之责,毕竟平台作为事先审核了资金需求方的信用等资料,因此其必须为自己的调查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提出P2P行业监管的十原则(以下简称P2P行业监管十原则)可知,P2P平台性质应界定为信息中介,它不是信用中介,更不是交易平台。另外,P2P平台还应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对于债权转让模式,与纯中介模式相比,平台的法律风险较大。首先该模式面临的是合规风险,在债权转让模式下,债权的拆分与资金的期限错配,有资金池之嫌。根据P2P行业监管十原则,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其次该模式还面临的债权处置风险,即在该模式下,最终的债权仅为该第三人,如果借款人大量违约,该第三人乃至公司将会面临极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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