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女性是否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她们在任何时候均有权通过向相应的司法机构提起诉讼来解决婚姻问题,这是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益。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法院最终能否判定离婚,仍然取决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关系是否已经彻底破裂。
当其中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他们可以选择向相关的社会组织提出诉求,或者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
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经过调解仍无法取得有效效果,则应当准许离婚:
1.存在重婚行为或与他(她)人长期稳定居住的事实;
2.实行过家庭暴力行为或存在对家庭成员的虐待及遗弃现象;
3.长期沉溺于赌博、吸毒等行为,且屡次教导无果;
4.因情感原因而面临分居达两年以上的窘境;
以及其他能够导致夫妻感情严重破裂的各种因素。
因而我们必须理解,仅凭女方没有照顾好孩子这一单一原因并不足以成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从而法院也不会因此而作出强制离婚的决定。
但我们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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