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常有两种情况:已种是“包二奶”,二是姘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者拒绝抚养、赡养、照顾,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多次教育而屡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一般法院会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这是以事实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欺骗、包办、买卖婚姻等。
一、女方在哺乳期可否离婚
1、妻子在哺乳期能否离婚
妻子可以在哺乳期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性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可以提出离婚。如果女性决意要在哺乳期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可以判决离婚。尤其是男方的过错使女方提起离婚,那么判决其离婚对女性和婴儿可能反而会更好,更有利于保障她们的权益。
2、丈夫在妻子哺乳期能否离婚
我国法律上,在女方哺乳期这种特殊时刻下,男方一般情况下不能在哺乳期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时,男方在哺乳期才可以提出离婚。
其中所说的“确有必要”,就是男方在哺乳期可以离婚的例外情形,一般指某种使夫妻关系极度紧张,确实难以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不及时解决,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情况。比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而生的孩子,虽然女方在哺乳期内,男方仍然有权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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