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理论中管辖权的分类。法定管辖权和裁定管辖权根据管辖权的确定是否受法律规定,可分为法定管辖权和裁定管辖权。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法定管辖权方面,根据法院对案件的纵向和横向管辖关系的不同,可分为级管辖权和区域管辖权(2)裁定管辖权。具有相应权限的法院作出裁决或决定,以确定具体的主管法院。在审判管辖权中,根据管辖权的不同决定方式,可分为指定管辖权、转移管辖权和转移管辖权。从法定管辖权与裁定管辖权的关系来看,法定管辖权是针对诉讼管辖权的一般情况而制定的,虽然判决管辖权是针对特殊政策情况规定的,但判决管辖权的设立要么是为了执行法定管辖权的规定,要么是为了对法定管辖权进行个别调整。排他性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取决于该管辖权是否为法律强制管辖权,以及双方是否允许变更协议,管辖权可分为专属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1)专属管辖权
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2)协议管辖权
是指尽管法律对管辖权作出了规定,但同时法律允许双方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争议的管辖权时,应当首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共同管辖权和合并管辖权根据诉讼主体、诉讼客体和法院管辖权的不同关系分为共同管辖权和合并管辖权
(1)共同管辖权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对于共同管辖权的诉讼,法律只要求一种选择,即选择性管辖权。共同管辖和选择性管辖实际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但选择性管辖在不同的程序法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这一选择权属于原告一方,原告可以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范围内自由选择。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一选择是由法律决定的,即由首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2)合并管辖权,即牵连管辖权是指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另一个案件与该案件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但同时对两个案件拥有管辖权和审判权。其实质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牵连关系,对原无管辖权的案件有管辖权。如果人民法院最初对另一个诉讼案件拥有管辖权,则不会出现合并管辖权的问题
(II)管辖权的法律分类
中国在各自的法律规定中对管辖权作出了特别规定。三类程序法将管辖权分为四类:等级管辖权、区域管辖权、转移管辖权和指定管辖权。其中,区域管辖权又分为四类,即一般区域管辖权、特殊区域管辖权、专属管辖权和共同管辖权。应当强调的是:(1)《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权只解决了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问题。刑事诉讼管辖权不仅要解决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管辖权问题,还要解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划分问题,即刑事诉讼的职能管辖权问题。因此,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除上述四类审判管辖权外,还包括职能管辖权。职能管辖权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某些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和侦查权。但这些刑事案件仍由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侦查后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刑事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2)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权有一定的选择权。因此,在其区域管辖权中,除上述四类管辖权外,还包括协议管辖权和选择管辖权。这两种类型的管辖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的适用,这意味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他们能够寻求最受信任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这有利于彻底解决争端。然而,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当事人都无权选择和处理案件管辖权,这是由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的,以侦查和惩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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