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是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对占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平和秩序的维持,有利于物权体系的完善。对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的保护可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的请求权,是指占有人请求国家有权机关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其占有,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可见,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占有保护请求权有哪些类型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指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他人侵夺以后,可依法请求侵夺人返还占有物,它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侵夺,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他人妨害时,有权请求除去妨害。排除对占有的妨害,可以用私力对抗的方式,超出了“即时”行使的界限后,只有通过公力请求排除妨害。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指占有人的占有有可能遭受他人的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请求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发生损害占有的后果。该请求权旨在阻却将来发生之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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