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股东出资认缴制度,股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认缴出资。
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但不代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不代表不需要缴纳。公司经营不善,破产的;
公司股东仍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因此,在设定公司注册资本时,需要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和股东的个人承受能力来确定注册资本。
公司法认缴资本的重要意义
第一、注册资本改“认缴制”更有助于个体及毕业大学生等没有启动资金及资金较少的人群创业。
第二、“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现金、技术、固定资产等等)、出资期限等,并将具体事宜记录于公司章程,这对推动我们国家信用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认缴制的实行也推动了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了决定作用。
“认缴制”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还需要我们正确的去解读!“认缴制”并不等同于“认而不缴”。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义务只是暂缓而不是免除。当公司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公司股东是可以被要求缴纳出资用于清偿公司所承担的债务的。所以老板要认真对待“认缴制”而不能忽略了其中的义务与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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