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投诉找这些部门来实现:
1、向所在地(市)的消防支队政治处、纪委进行电话举报;
2、向所在地公安局的政治部门也是可以举报的;
3、向96119电话举报(火灾隐患、消防执法人员违法行为);
4、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消防总队的互联网上的办事直通车栏目的举报投诉栏进行网络举报。
可受理的火灾隐患范围,主要有以下12种: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7.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8.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9.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
10.建设工程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
11.未经消防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擅自施工或投用,公众聚集场所擅自开业使用的;
12.其他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举报需要的材料:
1、举报需要准备违法的事实存在,需要有举报的书面材料;
2、举报他人犯罪不是必须要提供证据的,即提供证据不是举报的必要条件,生活中很多犯罪很隐蔽,很多情况下举报人难以提供确实的证据;
3、举报时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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