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预防纠纷激化的措施: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当事人如何选择人民调解员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调节纠纷的人员调解员途径有以下几种:首先是由人民调节员会去根据调节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是数名人民调节员调节。然后可以由当事人去选择一名,或者是数名人员调节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是由村民会议,或者是居民会议推选从而产生的,或者是由人民调节委员会依法聘任的法律知识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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