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途中司机与乘客大打出手司机乘客构成何罪
陆xx在驾驶公交车时与因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上车的谢xx发生了口角。谢xx在争吵中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xx,击中陆的脸部。陆xx被打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谢xx扭打在一起。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撞到一位骑自行车的路人,致其当场死亡,后又与一辆出租车相撞,接着撞毁路边的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万余元。
本文认为,陆xx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谢xx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主要是:
(1)陆xx离开驾驶座位的行为是一种间接故意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报复谢xx,即陆xx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陆对其行为的后果是有充分认识的,即其知道放弃驾驶的行会造成危害,而间接故意的犯意支配下放弃控制公共汽车,置公共安全于不顾,造成了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乘客谢xx作为一个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人,应当预见自己殴打司机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他轻信陆xx不会离开驾驶座位对其还手,其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4)谢xx殴打驾驶中的司机,违反了交通法规,导致了一人死亡,造成重大损害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9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