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所需准备的材料包括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和两张免冠半身照片。男女双方需要准备这些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离婚登记所需准备的材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申请协议离婚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户口证明的复印件,男女双方各准备一份(原件也需要携带);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男女双方各准备一份(原件也需要携带);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都要签名;(四)结婚证原件;(五)孩子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也带上);(六)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两张(男女双方都要准备)。
申 请 协 议 离 婚 时 , 需 要 带 哪 些 材 料 去 办 理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要求离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身份证件:双方需提供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信息;
2. 户口簿:如夫妻双方户籍不同,需要提供户口簿;
3. 婚姻状况证明:需要提供离婚登记申请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4. 财产分割证明:如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需要提供财产分割证明;
5.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议: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6.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申请协议离婚时,需要携带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财产分割证明、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议以及其他根据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所需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财产分割证明、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议以及其他根据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协议离婚时,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提交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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