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申请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时间:2023-07-11 12:10:26 1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申请。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

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1、申请离婚财产保全的情形: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为了防止器行为危及夫妻共同财产,危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2、具体程序:

(1)由当事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针对不同的财产类型,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财产保全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有部分人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故意损坏、转移等这些所作所为,无非就是想要在离婚的时候意图能够多分得一部分共有财产。但这样做的结果肯定是得不偿失的,所有的违规操作的行为都是经不起实际调查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去调查,对方所变卖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造成的损失都要由变卖人予以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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