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有关规定是这样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主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卖淫;以出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和儿童;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把妇女、儿童卖到海外。以上情况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没收财产。因意志以外原因未成功的,可以比较拐卖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借介绍婚姻、收养而索取财物行为,由于不具有欺骗性,双方当事人都是出于自愿,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且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因此不能构成本罪。
2.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刑法第262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与拐卖儿童罪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实施了拐骗行为,犯罪对象均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为了出卖;后者则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奴役,而非出卖。
本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于本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则以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
3.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对于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同时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在拐卖过程中因殴打、捆绑等行为过失导致伤害、死亡结果发生的,应以本罪论处。(2)因遇被害人反抗等原因而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或伤害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本罪一起实行数罪并罚。(3)奸淫被拐卖妇女或迫使其卖淫的,应以本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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