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哪些权益
时间:2023-05-03 05:00:40 3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实就是指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3、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6、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7、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8、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补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6、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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