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听证会中应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医疗过失鉴定风险提示,提示的主要内容有: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能力。如果办案机关不予采信,其有启动新的鉴定程序的权利。
2、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方提出的鉴定目的来进行的。因此,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
3、鉴定人只能根据现有的送检材料和检查情况得出鉴定结论,由于鉴定材料的限制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4、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一经发出,不得收回。当事人如果对鉴定文书或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向案件委托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鉴定人以书面形式给予解释和答复。
5、如果当事人需要鉴定人出庭质证,申请出庭质证的一方必须支付相关的出庭费用。
6、如果当事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可以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医疗过失鉴定机构如何确定
医疗事故鉴定共分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各级的鉴定机构的确定有明确的规定。
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盛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盛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
3、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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