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1)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受诉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即当事人不能对第二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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