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社会保障体系,转移工程设计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风险,维护工程设计单位稳定经营,促进工程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鲁建设字[2003]55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细则:
一、保险单位
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协商,在其他保险公司还未开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险种的情况下,暂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为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
二、保险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均应参加本省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能够提供自有资产担保和第三方担保证明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不参加本保险。
三、保险范围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二)国有、集体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工程;
(三)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相关的住宅小区和公建等项目;
(四)业主要求设计单位参加保险的建设工程。
(五)省外设计单位在山东省境内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六)勘察设计单位自愿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年度保险的全部勘察设计项目。
四、设计保险赔偿损失范围
(一)由于勘察、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二)因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四)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缩小或减少对业主单位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五、保险种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投保两类。
年保是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全年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根据其年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所遇风险和出险概率选择年累计赔偿限额。
单项工程投保是指以单个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以工程项目预算金额为赔偿限额。
六、保险期限
年保项目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期限自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期满可续保。
单项投保项目的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日开始至投保工程竣工的验收合格期满3年之日终止。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险期限不得超过8年,大型工程不得超过10年。
七、追溯期
年保项目首次投保本保险的,当年无追溯期,保险期满续保时,追溯期的起始日为首次承保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的起始日,连续投保,连续计算,中间间断续保的追溯期重新计算。
甲级设计单位追溯期为15年,乙级设计单位追溯期为12年,丙级设计单位追溯期为10年。
单项投保项目无追溯期。
八、投保方式与投保额度
在山东省内长期注册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年投保,也可以按单项工程投保。
省外进鲁承接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单项工程投保。
按年投保时,为使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甲级设计单位选择年累计赔偿限额不宜低于800万元,乙级设计单位选择年累计赔偿限额不宜低于400万元,丙级设计单位选择年累计赔偿限额不宜低于100万元。
九、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条款现阶段原则上按照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详见附件)执行。
十、保险费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费率规章见附件。
十一、投保程序
(一)保险公司及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兼业代理工作人员向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宣传解释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及投保等有关问题,并对投保种类及投保赔偿额度等提出建议;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投保类别和投保赔偿额度;
(三)保险公司及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兼业代理工作人员为投保单位办理投保手续,并对保险合同及投保项目等有关资料存档立案。按年度投保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于本年度的12月份将本单位本年度设计完成的项目清单报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和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立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和山东勘察设计协会应为企业保守相关秘密;
(四)保险公司将与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有关的保险合同、投保单位、投保项目等资料及时报送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勘察设计协会将本省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有关情况定期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工程设计质量事故赔偿处理程序
因设计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建设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赔偿处理:
(一)出险通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立即通知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和保险公司,并以书面形式简要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估算损失程度。
(二)查勘现场,鉴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评估损失。省勘察设计协会会同保险公司收到出险通知后,组织有关专家查勘现场,并确定质量责任,评估因设计原因造成的损失数额,并出具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
(三)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保险公司对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进行确认。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或保险公司如认为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及损失评估报告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或有失公允,可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
(四)确定、核算赔偿费用。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经有关各方确认后,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确定、核算具体赔偿金额。
(五)提出索赔要求。省勘察设计协会协助设计单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索赔期限为2年,自建设工程因设计质量原因发生事故之日起计算。
(六)履行赔偿。保险公司对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及赔偿金额认可后,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于10日之内支付赔偿金额。
(七)争议处理。若设计单位、保险公司或业主单位,对责任认定或赔偿金额有异议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在本通知发出之前已办理投保手续的本省工程设计单位可自动享受本细则的优惠条件,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合同批改手续。
(二)对原先在人保公司投保,后因特殊原因未在人保公司办理续保手续的单位,在脱保两年之内,经与人保公司协商同意,在提供未发生索赔事故证明和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正本、复印件的情况下,重新向人保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人保公司对原先投保的项目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特设立工程勘察设计保险联络办公室,人员由省勘察设计协会和人保公司共同派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省勘察设计协会。办公电话:0531-7935511转3215或3208。工程勘察设计保险联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设计保险联络、解释、督促工作。
(四)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和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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