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项目也要按照专业规划的要求进行。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应真实、准确,以满足建筑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处理和施工的需要。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满足初步设计文件和预算控制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满足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生产和施工的需要,标明建设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除对建筑材料、特种设备和工艺生产线有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订单位负责修订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修改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论证,并出具检测报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经专家委员会批准后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并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勘察设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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