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并虐待被继承人、伪造遗嘱、篡改遗嘱、隐匿遗嘱或销毁遗嘱、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遗 嘱 继 承 人 丧 失 资 格 的 情 形 : 伪 造 篡 改 等 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并非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并非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并非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
因此,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情况下,将丧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资格,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情况下,将丧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资格,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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