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可能会因此以下原因之一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三)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如果构成上述两种情况,会直接丧失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后两种情况都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会导致丧失继承权,至于何为严重只能根据具体的案情综合判断了。
以上明确的是继承权的丧失,这并不以继承人的意志为转移,另外,继承是一种权利,如果继承人愿意,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放弃继承权需要有明确的表示或履行必要的手续: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继承要注意以下几点:
1,放弃继承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即使不主动参加遗产分割,也不能视为放弃继承。
2,放弃继承只能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在继承未开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为放弃继承的有效表示。在遗产分割后也谈不上放弃继承了。
3,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放弃。
哪些情形会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只要被继承者去世了之后,那么遗产就可以由继承者来进行获得,只要没有遗嘱那么就可以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同一顺位的继承者是可以按平分的原则来处理,但如果存在特殊的情形那么也可以不按均等的方式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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