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委托物业管理的经营收入一般有5种,它们分别是:
公共服务费收入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公共服务所收取的有关费用即构成公共服务费收入。这笔费用是常规物业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一项经济指标。
专项服务费收入
为某些业主群体提供的特定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收入。这项服务可使部分人受益,如高层电梯维修等。这部分收费应该按照受益业主的建筑面积分摊。
停车场经营收入
这项收入在很多物业管理项目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这又是一项有争议的收入,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争议,又因为停车场属物业的公共资源,故而将之列入物业资源经营的范畴中去。
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费用收入
从物业管理企业的角度出发,企业所管理的每一个物业项目开展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其收入除该支付给相关收益人,如业主之外,剩余部分不能自己支配,而应上交公司,是公司整体收入的一部分。对具体项目的执行者来说,这一个项目开展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工作,只是公司整个资本运作的一个执行环节,因此可以纳入公司对物业管理资源进行开发的整体工作中来。
其他杂项收入
(1)各种押金:以装修押金为例,根据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给装修队伍以及装修人员办理证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虽然是押金,还需要在一定时间后退还,但在退还前可以使用,并在使用中产生效益。例如,某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制订了业主装修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装修施工队伍在取得进入本小区施工资格并接到工程以后,需办理以下手续:①交纳施工押金1000元;②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每份交纳工本费20元;③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每一个交纳工本费10元。
(2)滞纳金:按照法规规定,如果业主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则必须交纳滞纳金,此亦可作为收入。
(3)违约金:因为小区内的各项管理服务业务,物业管理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发生联系时,对方违约支付的违约金可作为收入。如装修队的违约等。
此外,物业管理企业在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过程中,为了有效维护业主利益,可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管理办法,这种办法只要广而告知对象且没有反对意见时,亦可作为一种合约形式对待。对违反规定者可以违约论进而予以处罚。违约罚金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亦可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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