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废止了危险驾驶罪,将有可能导致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的震慑力下滑,从而影响出行安全。设立这个罪名的初衷,在于对涉及酒后驾车以及飞车追逐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严肃打击。如果真的取消了该罪名,那么就必须通过出台其他相应的法律条款来弥补这个缺失之处,以此来确保公众在公路上的通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