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号文出台后,信托以信贷类、通道类为主的业务结构难以为继,逐渐将回归其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业。
近年来,越来越多银行及信托公司纷纷试水家族信托,但受托资产依然停留在资金、艺术品等。股权是家族信托的核心资产,做家族信托的股权信托是其中的重头。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韩X认为。
不过,目前国内的家族信托基本上都未装入股权。比如,一位企业家希望将自己企业的股权(或其持有的其他一些公司股权)装入家族信托,传承给子女,就在国内尚难实现。因为股权类家族信托,面临诸如受托人谨慎义务规制不足、股权信托涉税问题规制不足、信托持股上市存在障碍,以及股权信托面临被撤销的风险等问题。
为此,韩X建议,设立股权信托要实施委托人中心主义,这样委托人才会把自己的股权委托给信托机构;还可以增设信托保护人制度【在BVI(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离岸地被称为信托监察人】;在法律方面,还应增设非交易类股权变更登记,明确此类变更登记是不交税的。
财产权属要不要转移?
根据《信托法》,股权是可以被作为信托财产的。
股权形式的信托财产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韩X说。此外,《公司法》也允许委托人可将股权变更到受托人名下。
从我国法律环境上来说,设立股权信托有一定的可行性,用一定的这个词,是因为国内还有很多的法律障碍。韩说。
如果一位企业主要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可能存在至少两个困境。首先,受托人通常不具备经营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其次,受托人很可能很难进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原来的企业控制人,也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控制权,他们可能会千方百计的把控制权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这样的话,就会形成一个委托人和受托人企业控制权之争。韩X说。
《信托法》起草小组组长、法学泰斗江平也认为,我国的信托法因为缺乏相应的发展过程,所以民事信托部分有很大缺失。民事信托还有很多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一是信托财产归属的问题,第二是信托中的涉税问题。
我国税法并没有对股权信托征税进行明确的规定。《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基于对委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法律中用到委托给这个词,确实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是否有转移,但实践中,地方税务机关可能会因为股权需要变更工商登记以视同销售处理,而工商变更登记又需完税凭证,出现不给股权信托变更登记的问题。
某信托执行总裁、家族办公室总经理汪XX则认为,信托法在制订时将财产设立信托表述为委托给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按其的理解,在委托人将财产设立信托后,信托法如果不解释为财产权属转移,则信托制度就难以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没有基础。且信托投融资实务中,不断出现受托人在以信托财产投资后向交易对手主张权利的案例,一般得到法院支持,由此可间接证明法院认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
此外,股权信托还面临上市障碍。在海外运用股权信托模式,上市并没有太大障碍,但是要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却面临非常大的问题。如果公司股权由信托持有,是无法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清晰的要求的。无论主板、创业板还是三板市场,都要求股权清晰。监管部门曾明确指出,信托持股因投资人匿名以及容易规避很多监管所以不被接受。韩X说。
如果信托的设立涉嫌逃债等行为,也有可能被法院撤销。《信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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