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债务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效,但债务可以全部或转让给第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债权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债务人有权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担保人也可以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向新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
债务人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
债务人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即《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至第五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3.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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